收费项目 | 中央政策依据 | 省级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黔财非税[2016]55号 |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1)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收费优惠减免情况按黔发改收费[2017]25号等第三条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7日出的《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89号) | 公路及水运建设项目按旱地每亩1.6万元,水田每亩5万元作为中间等别标准进行收费。旱地每亩不低于4万元,水田每亩不低于8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