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对于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适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进行调处,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要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为做好此项工作,水城区前期开展了摸底调查,于2016年启动了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期间制定了《水城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第三方作业单位进行了实地测绘,形成用地勘测定界报告35份;共排查出辖区供销合作社共有39宗土地使用权需要确权登记。其中:原阿戛、米箩、蟠龙、滥坝、陡箐、比德等6个乡镇共计32宗,原水城县南开(现划归钟山区管辖)供销合作社有7宗。
截至目前,水城区已整理原水城县南开供销社7宗土地的确权资料,因机构改革和行政辖区调整影响,该7宗土地确权登记职责调整至钟山区。剩余32宗土地,除比德供销社2宗土地的确权资料相对齐全外,其余30宗土地的确权资料均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目前32宗土地的确权资料,已按照水城区2021年11月化债及投转固工作要求,由水城区各供销社主动从水城区自然资源部门撤回。
二、存在问题
由于供销社土地基本是在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开始用地,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且用地之处多以口头协议方式取得用地,存在土地使用权不明确、土地权属来源方式多样等实际问题,加之时间流逝相关权利人、证明人、参与者死亡、变动等情况较多,土地权籍调查存在较大难度、鉴别不易。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供销社职能也在变化,为化解内部职工的生存需求矛盾,其内部部分资产时有非正常转移发生,致使确定土地使用权时权利归属存在争议,增加了确权难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在县区已开展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将加大统筹力度,成立工作专班,督促钟山区、水城区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专人对接,用实用好《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适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的有关政策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分门别类处理、先易后难登记的方式有效、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落实、落细。
二是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历史遗留问题调解。针对供销社土地权属来源不明、调查困难较多的实际,指导县区用好“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进行调处,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要求,督促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权利人集中力量充分搜集各宗地的土地权源资料,并根据资料搜集情况作分类处理建议,并督促其及时报属地政府进行研究处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是进一步推动问题解决,做好国有资产保护。及时梳理供销社部分资产非正常转移的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督促供销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对部分资产非正常转移的情况进行有效管控,严防、纠正国有资产流失,并为土地确权登记提供有力支撑,有效化解矛盾。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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