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特区、区)自然资源局,各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制定的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印发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严格遵照执行;请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县本级“三项制度”。
制定的“三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具体执法事项根据局相关行政事项清单确定。
2015年9月22日原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六盘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及公示、资格管理和执法监察全过程记录制度》(六盘水国土资通〔2015〕174号)同时停止执行。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六盘水府办函〔2019)82号〕,结合市自然资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示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局机关各有关科(室、队)、派出机构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平台,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一)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自然资源权力和责任清单;
4.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 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7.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8. 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9. 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 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 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4. “双随机”抽查结果;
5. 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示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示要求。包括统一公示平台、维护当事人权利和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
(一)统一公示平台。单位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是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六盘水府办函〔2019)82号〕,结合市自然资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第三条 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局机关各有关科(室、队)、派出机构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一)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二)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局机关各有关科(室、队)、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五条 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记录内容。分为四个环节:
(一)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三)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四)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第八条 记录要求。包括合法规范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和发挥记录作用。
(一)合法规范记录。承担执法职责的局机关各有关科(室、队)、派出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二)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六盘水府办函〔2019)82号〕,结合市自然资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承担执法职责的局机关各有关科(室、队)、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审核主体。市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科负责,法规科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市局党委会审议。派出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市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机构组织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
(五)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程序。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一)提交审核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 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 业务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二)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机构应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出具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第七条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