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7月8日 |
违法主体 |
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 |
违法类型 |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六盘水自然资行处字〔2021〕第2号 |
违法简述 |
违法当事人于2017年3月开始修建六盘水市水城经济开发区2016年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园二期)建设项目至今,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为,违反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