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新修订审定的《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规范了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工作,为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明确地质灾害引发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规范。以下从十二个方面介绍办法的规定。
一、工作概念。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是指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
二、申请对象。办法中所指申请人,是指在地质灾害中遭受损失或受到威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责任认定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作为申请人。经申请人委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理申请人提起责任认定申请。
三、地质灾害等级和资质单位选择要求。办法中地质灾害规模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死亡 30 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含)以上,受威胁人数大于 300 人(含)或者潜在经济损失 1 亿元(含)以上的的地质灾害,应组织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二)大型:死亡 10 人(含)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 100 人(含)以上 300 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应组织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三)中型:死亡 3 人(含)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 30 人(含)以上 100 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可组织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四)小型:死亡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 30 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可组织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若未来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对地质灾害等级划分作重新规定,则按新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执行。
四、职责范围。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型、小型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认定。根据实际情况,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认定。
五、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因地质灾害遭受损失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受理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经核定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责任认定申请相关材料移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被认定人。办法规定,责任认定中对申请人反映存在地质灾害致害关系对象主体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为被认定人,书面告知共同参与成因分析论证工作。对申请人未反映存在对象主体,但经成因分析论证发现存在与地质灾害产生致害关系的对象主体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对象主体列为被认定人,书面告知其共同参与成因分析论证工作。
八、资质单位的选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共同商议选择符合办法规定的资质单位开展成因分析论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商议选择时间和地点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认定人派出代表参与商议选择,并留存相应通知记录。接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或被认定人一方未派出代表参与商议选择,视为同意选择结果;若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双方均未派出代表参与商议选择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指定资质单位,并视为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同意指定结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商议选择资质单位时应制作商议选择记录,并由申请人、被认定人签字捺印确认。
九、成因分析论证合同的签订。组织责任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和被认定人作为委托方,资质单位作为被委托方,共同签订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明确成因分析论证工作内容、时限和费用。成因分析论证工作费用按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约定的金额,由组织责任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垫付,也可协调申请人或被认定人垫付。明确责任认定后,工作费用按引发原因确定承担人。属自然原因引发的,由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属人为活动引发的,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承担。
十、资质单位的义务。资质单位应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专业调查和成因分析论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贵州省×××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应客观分析认定地质灾害成因和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因素,明确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十一、成因分析报告的审查程序。资质单位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人员从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其中专家组长应由核心专家担任。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勘和室内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报告进行全面审核把关。专家组应在审查当日作出结论。对报告存在问题的,现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资质单位反馈意见,由资质单位在专家组评审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及时报专家组进行复审;对同意报告通过审查的,专家组出具最终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责任认定送达程序。责任认定工作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意见书》,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与被认定人,送达时应附具送达回证并留存根备查。申请人、被认定人不服责任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 60 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