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城县新发锰矿(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贵州省水城县新发锰矿(一期)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六盘水府呈〔2023〕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水城区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水城区米箩镇铜厂村的集体农用地10.2602公顷(林地9.6348公顷、草地0.55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260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0.2602公顷,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作为贵州省水城县新发锰矿(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水城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在按采矿用地管理期间,与周边建筑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管控要求,周边安全防控间距范围内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项目。
三、你市要督促水城区人民政府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等工作。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