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盘州220千伏九头山变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复函
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盘州220千伏九头山变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线路送出项目,盘州220千伏九头山变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已列入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十四五”能源、电力发展规划>的通知》(市能源通字〔2023〕27号)中的六盘水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我局原则同意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该项目用地涉及盘州市亦资街道申家屯居民委员会、大海居民委员会、西铺居民委员会、上街居民委员会,红果街道下沙居民委员会、中沙居民委员会、舍勒居民委员会,两河街道沙坡居民委员会,胜境街道平关居民委员会、滥泥箐居民委员会、坡上居民委员会。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0206公顷,其中,农用地1.0125公顷(耕地0.1337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0.0081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经审批(核准)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和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
四、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盘州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盘州市人民政府应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盘州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费用,按照“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申请用地范围与国家矿产地2处、探矿权2处、采矿权3处重叠。一、国家矿产地:1.盘县特区火铺矿区—国家(520202001),2.盘县特区松沙井田—国家(520203020);二、探矿权1.贵州六盘水市盘县特区红果地区天然气勘查,2.贵州盘县火烧铺煤矿煤层气勘查;三、采矿权1.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矿权人: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烧铺矿(预留有效)(矿权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烧铺煤矿(矿权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规定做好项目规划公示,及时公开项目选址信息,让公众知晓;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在申请用地前应依法办理环评、林地许可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与周边建筑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管控要求,周边安全防控间距范围内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项目。
八、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有效期为3年。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