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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省级矿业权市级初审意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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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1.矿业权法人或经办人员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按照收文管理进行办理。流程如下:局办公室按照收文处理转所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同时转矿管科牵头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2.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后通过协同报送市局办公室收文,办公室按照收文处理转矿管科牵头办理,矿管科组织空间规划科、执法督察科、耕保科、生态修复科、地勘科、用途管制科、开发利用科等7个科室会签,无异议后,矿管科出具核查意见并通知业主领取。

二、申请人需一并提交的资料

以下资料请加盖公章,特别是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

(1)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未前来办理的提交)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未前来办理的提交)

附件: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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