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2年8月8日印发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之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决定执行《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中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将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调整适用。
按照市司法局统一安排部署,为规范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市自然资源局对《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公布如下。
附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2〕1 号).pdf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