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6号;
邮编:5530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工作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九)负责地质和矿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根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收件;2.受理申请;3.审查申请材料;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送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听证机构: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联系电话:0858-8229805)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858-8229095)。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8222309;0858-8236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