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各经济开发区分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的工作提示》文件要求,现将《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各经济开发区分局参照执行。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领导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本制度所称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局机关开展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对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行政执法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各类行政执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恪守法律,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行政执法公正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遇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通过各种关系干扰行政执法,或者非法干预、阻碍行政执法,或者提出不符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要求等情况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一)违规指令执法支队、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或者在行政执法案件中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干扰执法支队、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扰行政执法,或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或承办机构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四)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行政相对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不正当处理行为和要求;
(五)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六)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行政执法工作处理进展情况;
(七)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以其他方式违反规定干扰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遇到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机关党委办公室报告。机关党委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报告情况,并于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
动情况进行汇总。执法支队、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存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的情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可以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及时调查核实后报局党委研究处理。
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因造成错案或者恶劣影响的,由局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纪律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情况。对于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情况报告的内
容及报告人,机关党委办公室、局党委应当予以保密。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情况的,予以提醒、警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授意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非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