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一)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二)无证采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三)越界开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破坏性采矿。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五)“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七条等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行为(如提供设备、运输、加工等)可能构成共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阻碍公务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属实的,依照《六盘水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2〕40号)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电话:12345、12350、8732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